(2017)津0112民初2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贾庆荣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贾庆荣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2954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西七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274978049。法定代表人:张成波,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征,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婷婷,女,1985年3月29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贾庆荣,女,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被告贾庆荣电信服务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被告贾庆荣已经交纳全部费用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翟洪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鹏志速录员 张喜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