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1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四川鑫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元福润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鑫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元福润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811民初375号 原告:四川鑫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19号1栋1单元14层1407号。 法定代表人:魏昌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生,四川永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福润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泉坝村。 法定代表人:俞章礼。 原告四川鑫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福润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四川鑫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以双方进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鑫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鑫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0元,由原告四川鑫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纯剑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清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