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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财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郝建新、李华与杨辉、聂丽娟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财保69号申请人郝建新,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申请人李华,女,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申请人杨辉,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申请人聂丽娟,女,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申请人郝建新、李华于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聂丽娟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北路99号新天地自然康城23-105号房产一套(保全标的:126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一份(保险金额:126万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聂丽娟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北路99号新天地自然康城23-105号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雪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梦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