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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民初字第03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柱生与刘来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柱生,刘来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3502号原告(反诉被告):张柱生,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小店区北营街道办事处西峰村村民,住太原市小店区北营街道办事处西峰村**号*户。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丽霞,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刘来富,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佳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太原市迎泽区建设北路东安市场38号院迁送宿舍5单元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刚,山西德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飞,山西德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柱生与被告刘来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2016年1月8日,被告刘来富对原告张柱生提起反诉。2017年4月14日,原告(反诉被告)张柱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被告(反诉原告)刘来富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张柱生和被告(反诉原告)刘来富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均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张柱生撤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刘来富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902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51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张柱生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73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刘来富负担。审 判 员  贾 敏人民陪审员  王建琴人民陪审员  巩花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小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