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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祝金普与黄计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金普,黄计增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1537号原告:祝金普,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河间市。被告:黄计增,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民族,现住河间市。原告祝金普与被告黄计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祝金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祝金普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树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