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李彬与张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彬,张佃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80号申请执行人:李彬,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张佃雷,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彬与被执行人张佃雷承揽合同纠纷(2017)皖1323执80号一案中,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字第02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 君执行员 刘 飞执行员 段学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 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