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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泌阳玉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晁叙艳、斐东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玉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晁叙艳,斐东升,樊美转,晁悠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701号原告:泌阳玉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与人民路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郭立红,任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男,27岁,原告单位职工。被告:晁叙艳,女,汉族,住驻马市驿城区。被告:斐东升,男,汉族,住泌阳县。被告:樊美转,女,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被告:晁悠杨,女,汉族,住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玉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晁叙艳、斐东升、樊美转、晁悠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广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保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