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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4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艾某与深圳某某技能培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某,深圳某某技能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4874号申请执行人艾某。被执行人深圳某某技能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艾某与被执行人深圳某某技能培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16】201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3月3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50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人民币50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被执行人深圳某某技能培训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050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丹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锦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