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苗国海、史银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国海,史银花,田开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1执73号被执行人:苗国海,男,1991年9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史银花,女,1993年6月24日出生(自报),无户籍,汉族,高中二年级文化,农民,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现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执行人:田开学,男,1947年2月20日出生河南省固始县,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被执行人苗国海、史银花、田开学犯盗窃罪一案,本院(2013)港刑二初字第0024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人苗国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史银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田开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被告人苗国海、史银花、田开学未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月9日移送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苗国海、史银花、田开学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苗国海、史银花、田开学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史银花、田开学在银行无任何存款。本院经多次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史银花、田开学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支付宝等,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史银花、田开学刑满释放后,下落不明,本院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本人和其联系方式。现被执行人史银花、田开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田开学列入失信人员,因被执行人史银花的身份证无法验证,暂未列入失信名单。另查,被执行人苗国海应缴纳的罚金3000元已被强制执行完毕,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罚金4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刑事财产刑能否执行到位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史银花、田开学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史银花、田开学有可供执行财产。为避免本案的执行程序过分迟延,对被执行人史银花、田开学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被执行人郑林史银花、田开学超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史银花、田开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将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明智审判员 张善华审判员 孙兴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