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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民初6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周丽与被告四川英菲利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四川英菲利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685号之二原告:周丽,女,生于1979年9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诚,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四川英菲利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蓥华镇竹溪村十六组,组织机构代码证67215709-4。法定代表人:唐贤东,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周丽与被告四川英菲利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丽撤诉。本案诉讼费减收为15,0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0,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周丽负担。审 判 长  陈海星审 判 员  石 娜人民陪审员  阳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