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执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魏新乾与刘玉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新乾,刘玉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1052号申请执行人:魏新乾,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步昌乡被执行人:刘玉鹏,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步昌乡安昌村。本院执行魏新乾与刘玉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陕0523民初183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为16708.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玉鹏身残生活不能自理,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魏新乾表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