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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执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魏新乾与刘玉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新乾,刘玉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1052号申请执行人:魏新乾,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步昌乡被执行人:刘玉鹏,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步昌乡安昌村。本院执行魏新乾与刘玉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陕0523民初183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为16708.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玉鹏身残生活不能自理,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魏新乾表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