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902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祝小桂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小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1497号起诉人:祝小桂,女,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2016年3月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祝小桂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祝小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撤回2016年与原告儿子叔叔签订的孝南区三汊镇潭湾谭小茗户主家签订的房屋拆迁合同,终止曾经产生以及进一步即将产生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实际损失。”事实和理由:2016年湖北省孝感锦龙物流园有限公司与起诉人祝小桂儿子谭恒瑞的叔叔签订孝南区三汊镇潭湾房屋拆迁合同中包含谭恒瑞父亲死亡后所得的赔偿金所建的房屋,签订房屋拆迁合同时谭恒瑞未满18岁,也未经我签字同意,其行为违反合同法的规定,故诉至贵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祝小桂诉讼请求不具体,且所涉房屋拆迁合同起诉人无法提交原件或复印件。经本院释明,起诉人祝小桂仍坚持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祝小桂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艳鹃审 判 员  雷新民人民陪审员  李 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