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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刑一终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云霞、夏春凤非法进行节育手术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云霞,夏春凤

案由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刑一终字第120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云霞,女,1956年2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沭县,汉族,中专文化,退休医生,住山东省临沭县。2012年9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2013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吴继涛,山东一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春凤,女,1986年10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兰陵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山东省临沭县。2012年9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进行节手术育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2013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理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云霞、夏春凤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一案,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2)沭刑初字第39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云霞、夏春凤不服判决,均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3日作出(2013)临刑一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临沭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沭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王云霞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原审被告人夏春凤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宣判送达后,原审被告人王云霞、夏春凤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2014)沭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 文审 判 员  张恩廷代理审判员  张胜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德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