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建中与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金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中,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金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780号原告:张建中,男,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路,巩义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金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相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联合,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建中与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金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张建中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建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建中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张建中负担。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艳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