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2执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平湖市新埭镇杨庄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许玉财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湖市新埭镇杨庄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许玉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2执2090号申请执行人:平湖市新埭镇杨庄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新埭镇虹桥北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563300197。法定代表人:陆补法。被执行人:许玉财,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482执2090号申请执行人平湖市新埭镇杨庄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执行人许玉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将位于平湖市新埭镇上海塘东鱼塘腾退给申请执行人。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许玉财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标的4075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过程中,已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平湖市新埭镇杨庄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许玉财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平湖市新埭镇杨庄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向本院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许玉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许玉财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平湖市新埭镇杨庄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发现被执行人许玉财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秋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