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执3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申请执行江油市永利商贸有限公司、绵阳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勇、赵丽娟、赵飞、詹刚兰、张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江油市永利商贸有限公司,绵阳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勇,赵丽娟,赵飞,詹刚兰,张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3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火炬西街北段76号综合楼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67140513X7。负责人:董文辉,行长。被执行人:江油市永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工业开发区创元路工业园区第四批冶金机械园1栋。组织机构代码:79181630-4。法定代表人:张勇。被执行人:绵阳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工业开发区创元路工业园区第四批冶金机械园1栋1-7层1号。组织机构代码:08580889-2。法定代表人:赵飞。被执行人:张勇,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20日,住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清香园街。被执行人:赵丽娟,女,汉族,生于1972年3月23日,住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解放路中段。被执行人:赵飞,男,汉族,生于1975年8月21日,住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涪江路南段。被执行人:詹刚兰,女,汉族,生于1976年1月14日,住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涪江路南段。被执行人:张虹,女,汉族,生于1972年1月1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沈家坝东街。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江油市永利商贸有限公司、绵阳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勇、赵丽娟、赵飞、詹刚兰、张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792民初5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江油市永利商贸有限公司、绵阳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勇、赵丽娟、赵飞、詹刚兰的银行存款4655256.29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二、查封被执行人张虹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滨江路10号凯信•水韵滨江3栋2单元21层4号住宅(建筑面积为137.8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绵房权证监证字第01951**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桂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