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1执恢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732兴化市万和典当有限公司与任志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化市万和典当有限公司,任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恢732号申请执行人:兴化市万和典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任志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化市万和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泰兴戴民初字第06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任志峰于2013年9月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4456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3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任志峰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人民币775000元,并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25000元。关于余欠款部分,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向有关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机构、房产管理机构进行财产调查,拍卖了被执行人任志峰所有的坐落在泰州市泰墅园江洲南路106号-10商铺的房屋,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反馈信息,本院陆续通过谈话、电话联系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询、控制及处置结果,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价。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任志峰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本院已经穷尽现有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任志峰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泰兴戴民初字第06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翟元圣审 判 员 邵吟春代理审判员 付庭许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