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1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淑文、李建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东,郭淑文,李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1执84号申请执行人刘伟东,男,汉族,职业工人,现住肇州县肇州镇。被执行人郭淑文,女,汉族,职业退休工人,现住肇州县客运站家属楼。被执行人李建英,男,汉族,职业退休职工,现住肇州县客运站家属楼。本院依据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伟东与被执行人郭淑文、李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债款。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不需要法院执行,执行费50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立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