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1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任建国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建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421刑初42号公诉机关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建国,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6年9月2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长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6日经长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长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县看守所。辩护人景荣恒,山西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建国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学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建国及其辩护人景荣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任建国从他人处购得毒品“筋儿”,后在其家东堂屋以每克100元的价格,先后五次向张敏贩卖毒品共4.5克。2016年9月29日长治县公安局对张敏进行甲基安非他命检测,结果呈阳性。综上,被告人任建国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俗称“筋”)共计4.5克。据此认为,被告人任建国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多次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任建国从他人处购得毒品“筋儿”,后在其家东堂屋以每克100元的价格,先后五次向张敏贩卖毒品共计4.5克。2016年9月29日长治县公安局对张敏进行甲基安非他命检测,结果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被告人任建国户籍证明;证人张敏的户籍证明、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询问笔录;长治县公安局的现场检测报告书;张敏的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照片说明、长治县公安局工作人员的指认现场记录;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重说明、鉴定文书等证据复印件及证人崔贵明的询问笔录;任建国贩卖毒品案现场制图、任建国指认现场平面示意图、照片说明、长治县公安局的指认现场笔录等;物证手机及微信记录照片;被告人任建国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建国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多次贩卖,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任建国能当庭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建国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辩解被告人能当庭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任建国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建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任建国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作案工具三星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姚爱军人民陪审员 陈富山人民陪审员 张建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艳玲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