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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刑终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卢建国、卢国忠职务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建国,卢国忠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终240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建国,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县,汉族,大专文化,原长沙县江背镇五美社区党支部书记、五美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住长沙县。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15日被逮捕。2017年2月8日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卢国忠,男,1961年7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县,汉族,初中文化,原长沙县江背镇五美社区党支部副书记、纪检委员,住长沙县。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2017年1月25日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建国、卢国忠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6)湘0121刑初62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卢建国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被告人卢国忠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三、追缴被告人卢国忠违法所得120000元,返还给被害单位长沙县江背镇五美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审被告人卢建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建国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卢建国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建国撤回上诉。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6)湘0121刑初6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征审 判 员  苏诞阳代理审判员  龚 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贤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