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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3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谈春俸、韦掌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春俸,韦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3执270号申请执行人谈春俸,男,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韦掌林,男,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鹿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705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韦掌林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账号为21×××79的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庆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