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323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沈锡全与沈恩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锡全,沈恩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3民初527号原告:沈锡全,男,1957年2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被告:沈恩禹,男,约60岁,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原告沈锡全与被告沈恩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沈锡全以对方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锡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锡全承担。审判员 潘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福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