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特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滕某某因车辆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滕某某,张某1,董某某,滕某某,张某1,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特234号申请人:滕某某,女,195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张某1,女,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申请人:董某某,女,193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滕某某与张某1、董某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车辆继承纠纷,于2017年4月13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登记在张某某名下的长安牌小型轿车,归甲方滕某某所有;乙方张某1、董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前协助甲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滕某某与张某1、董某某于2017年4月13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沄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