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张萍与汪建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萍,汪建群,王培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192号申请执行人张萍,女,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汪建群,女,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王培堂,男,195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6民初326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后,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并走访了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经查询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6民初326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孟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