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81执恢3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郑勇强申请执行毛家强、鄢平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勇强,毛家强,鄢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恢3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勇强,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毛家强,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鄢平芳,女,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勇强与被执行人毛家强、鄢平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股票进行了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毛家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简阳市商业街房产,被执行人毛家强外出下落不明,该房现由被执行人毛家强之母陈秀英居住且在简阳农商银行清风分理处贷款作了抵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查被执行人毛家强、鄢平芳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余案款149339.09元未执行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樊增友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干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