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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重庆四达试验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仲裁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四达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2执24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四达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汇金路8号1幢。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2016〕沪贸仲裁字第409号裁决书,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六万六千二百七十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执行官   陈海川 执 行 员   史 磊 执 行 员   王玮珂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