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3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葛明丰、金琰与杨钊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明丰,金琰,杨钊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3884号原告:葛明丰。原告:金琰。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明丰。被告:杨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上海陈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葛明丰、金琰诉被告杨钊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葛明丰、金琰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明丰、金琰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葛明丰、金琰负担。审判员 宋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晓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