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刑更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熊泽年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泽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刑更607号罪犯熊泽年,男,1971年1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眉山县,汉族,现在辽宁省锦州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8日作出(2005)临中刑初字第5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泽年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0日以(2008)云高刑执字第22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1日、2012年1月4日、2013年6月25日、2014年12月11日先后以(2009)丽中刑执字第244号、(2012)丽中刑执字第2号、(2013)丽中刑执1429号、(2014)丽中刑执字第21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及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一年四个月、十个月、七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锦州监狱于2017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熊泽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以此为由对该犯提出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熊泽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学习认真,卫生整洁,自上次减刑后,被执行机关记功3次,表扬2次。以上事实,执行机关已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熊泽年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泽年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4月20日至2023年11月1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杰审判员 庄丽洁审判员 姚雪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