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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执2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张建、庞春英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庞春英,徐月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2执2280号申请执行人:张建,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申请执行人:庞春英,女,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徐月春,女,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庞春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月春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月春自动履行了(2016)鲁0832民初34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建、庞春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月春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崇岳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宿艳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