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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6执3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刘文杰、王忠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杰,王忠贵,刘文杰,王忠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6执3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文杰,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王忠贵,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中桥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刘文杰与王忠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忠贵名下有鲁F×××××号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忠贵名下的鲁F×××××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林 远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国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