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通达电车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68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通达电车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通达电车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6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罗巧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筹,住广州市天河区,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通达电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禤伟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一艳,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7)粤0103民初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广州市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租金损失的赔偿纠纷,并非物业租赁纠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3号三楼,故本案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房屋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2号之二首层及二层,属于原审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连娣审判员 梁燕梅审判员 钟 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