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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5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赵珍珍与王晓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珍珍,王晓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5民初317号原告:赵珍珍,汉族,农民,住正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屈金玉(系赵珍珍丈夫),住正宁县。被告:王晓飞,汉族,正宁县山河镇居民,现押合水县看守所。原告赵珍珍与被告王晓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珍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屈金玉、被告王晓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珍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劳务费136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丈夫与被告系同学关系。原告夫妇在正宁县南二环经营电焊门市。2008年至2013年被告在永正建纸箱厂期间,原告夫妇为被告建厂、修建锅炉,同时为被告购置的家属楼改暖气、更换进户门等,被告欠原告劳务费共计136400元。至今该劳务费未清偿。被告王晓飞承认原告赵珍珍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晓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赵珍珍清偿劳务费136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计1510元,由被告王晓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培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海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