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执异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山爱民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青山区明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锦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襄阳市闽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叶灿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异241号案外人:山爱民,男,1979年6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青山区明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凤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张柏路2号。法定代表人:叶灿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锦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11号1栋。法定代表人:叶灿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襄阳市闽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鱼梁州明珠路锦绣家园。法定代表人:叶浩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叶灿方,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青山区明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锦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襄阳市闽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易食客科技有限公司、叶灿方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山爱民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山爱民以所购房产不在本院查封裁定范围内为由,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山爱民以所购房产不在本院查封裁定范围内为由,自愿撤回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山爱民撤回异议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 红审判员 张跃松审判员 谌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