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陈慧与何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陈慧,何珊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902民初803号原告:朱陈慧,男,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何珊珊,女,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原告朱陈慧与被告何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陈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珊珊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陈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何珊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月息2%支付利息。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何珊珊归还借款43000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9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45000元用于周转,当场写下借条,并口约定借期2个月,利息2分。到期后本金和利息一起归还。但到期后,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被告何珊珊未予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朱陈慧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元)以此为据。被告在借条后承诺:壹万贰仟捌佰元2个月后归还(7月9日),其余每个月抽抽还。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归还2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借条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了借款,双方就该45000元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现原告自认被告归还了2000元,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剩余43000元被告理应在原告催讨后及时还款。原被告的借款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以年利率6%为限),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珊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朱陈慧借款43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以年利率6%为限)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被告何珊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冰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