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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刑终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辉、李君贩卖毒品犯罪、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辉,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刑终4号抗诉机关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辉,曾用名,张清亮,绰号老四,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曾因犯赌博罪于2007年8月被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被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4月被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3月15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盖州市看守所。辩护人XX,系辽宁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森,系辽宁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君,男,1992年1月11日出生,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15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盖州市看守所。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辉、李君贩卖毒品犯罪、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一案,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7)辽08刑终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辉、李君均不服,并提出上诉。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属适用刑罚不当,量刑畸轻,以营检公诉诉刑抗[2016]7号刑事抗诉书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秀林、高溟莲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张辉及其辩护人,原审被告人李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张辉、李君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属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2016)辽0881刑初29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振宇审 判 员  傅 尧代理审判员  吴 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洪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