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南昌市青果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南昌市青果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圣来恩化工有限公司,谌国良,王重阳,黄美连,陶英姿,谌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62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地址:南昌市中山路159号。组织机构代码:15837729-7。负责人:陈玮,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南昌市青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长巷村四组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55086973-9。法定代表人:谌国良。被执行人:江西省圣来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扬子洲乡臣港村,组织机构代码:76978663-9。法定代表人:黄美连。被执行人:谌国良,男,1976年10月8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王重阳,女,197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黄美连,女,1969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被执行人:陶英姿,女,1974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被执行人:谌文生,男,1969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桃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我院书面申请撤销对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桃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桃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 辉审 判 员 胡 琳代理审判员 邓宜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 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