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立飞、毛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飞,毛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21刑初119号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立飞,男,199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浙江省苍南县。;2016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31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3月2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王海军、贠赟,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毛某。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6〕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立飞、毛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韶伟、韩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立飞及其辩护人王海军、贠赟、被告人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杨立飞、毛某伙同方城、王德财(后二人另案处理)密谋利用网络实施诈骗,杨立飞以苍南恒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锐公司”)名义安排毛某、方城、王德财通过淘宝旺旺、QQ等网络社交平台寻找淘宝店铺“打野”,以加盟恒锐公司、提供女士服装货源为名,诱骗被害人支付600-1000元不等的加盟费,由毛某、方城等人负责在淘宝店铺购买服装刷单以骗取店铺老板信任,待时机成熟后由毛某等人使用淘宝小号在店铺下大额订单并付款,多名店铺老板联系杨立飞支付货款发货,杨立飞向淘宝店铺提供由方城购买的虚假发货快递单号,之后毛某以收到服装质量差为由要求退款,待淘宝店铺同意退款后,毛某向其提供一个虚假退货快递单号,杨立飞以收到退货快递为空包为由,拒绝退还被害人淘宝店铺货款,从中骗取货款共计80986元。具体如下:1、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杨立飞、毛某等人利用恒锐公司名义,以帮助被害人张某1经营淘宝店铺、为其店铺提供服装货源,收取加盟费、参加活动报名费等方式,共骗取张某19008元。2、2016年4月22日11时58分,杨立飞在被害人陈某淘宝店铺下订单购买500件女士服装,当日12时52分陈某向杨立飞持有的银行卡转账10000元。次日杨立飞登陆陈某支付宝并办理退款手续,骗取其货款10000元。3、2016年4月22日16时8分,杨立飞在被害人邓某淘宝店铺下订单购买100件女士服装,当日20时邓某被骗向杨立飞支付宝转账8000元。4、2016年5月21日10时53分,杨立飞使用淘宝账号“陈德棉”在被害人周某淘宝店铺下订单购买500件女士服装,周某被骗于当日13时40分向杨立飞支付宝转账15000元、次日12时35分向杨立飞支付宝转账5000元。2016年6月4日杨立飞向周某支付宝退款5000元。5、2016年5月25日11时19分,杨立飞向毛某支付宝转账30000元,12时38分由毛某使用淘宝账户“微风吹起一场梦”在被害人王某1店铺下订单购买600件女士服装,王某1于5月25日至26日分4次向杨立飞支付宝支付货款共24000元,毛某以服装质量差为由要求退货,5月27日17时58分杨立飞诱骗王某1将货款28800元退还给毛某。6月1日杨立飞以退货订单为空包为由,拒绝退还货款,骗取王某124000元。6、2016年5月25日16时43分,杨立飞向毛某支付宝转账20000元,16时40分由毛某使用淘宝账户“微风吹起一场梦”在张某2店铺下订单购买500件女士服装,16时52分支付货款28000元,张某2向杨立飞支付宝支付500件女士服装货款共11000元。5月26日,毛某以服装质量差为由要求退货,当日16时许张某2向“微风吹起一场梦”退款28000元,杨立飞以收到的退货订单为空包,拒绝退还货款,骗取张某211000元。7、2016年5月21日,杨立飞向被害人王某2淘宝店铺下单10件衣服,并将货款880元打入第三方交易平台。2016年6月11日至13日,王某2通过支付宝向恒锐公司转购货款780元、加盟费598元共计1378元。2016年6月14日14时3分,杨立飞使用淘宝账号“林莹莹”在王某2淘宝店铺下订单购买50件女士服装并付款3000元,6月15日9时58分王某2被骗向杨立飞支付宝转账2600元,当日下午杨立飞要求退货,王某2让第三方平台退款,后向苍南恒锐公司退款时,对方拒退,共骗取王某23978元。另查明,2016年7月11日,被告人杨立飞、毛某被浙江苍南警方抓获归案。2016年10月8日,杨立飞家属代其退赔涉案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80986元,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杨立飞规劝并带领同案王德财到渑池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立飞、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涉案相关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出所登记表,破案报告,合作招商项目合同,淘宝聊天截图、物流信息查询,支付宝个人数据,杨立飞等人与被害人的支付宝交易记录,王某1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恒锐公司登记注册信息,渑池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收条,王德财到案说明,部分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被害人王某1、陈某、张某2、周某、张某1、王某2、邓某的陈述;被告人杨立飞、毛某在侦察机关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立飞、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实施电信诈骗,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80986元,数额巨大,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杨立飞是犯意发起、组织实施者,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毛某受杨立飞指使、安排而积极参与并分得赃款,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本案系利用互联网交易平台等实施的电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毛某在参与第1至3场诈骗时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杨立飞归案后规劝同案王德财投案,应当认定为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立飞、毛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庭审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杨立飞亲属已代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立飞的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杨立飞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毛某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立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被告人毛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2018年7月10日止)(上述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 峰审 判 员 刘 韶 兴代理审判员 上官利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卢 芬 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