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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2执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廖巧萍、廖永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巧萍,廖永军,叶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2执1540号申请执行人廖巧萍,女,1964年11月20日生,住吉水县。申请执行人廖永军,男,1969年2月22日生,住吉水县。被执行人叶海军,男,1978年5月10日生,住吉水县。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廖巧萍、廖永军与叶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被执行人叶海军应支付申请人廖巧萍;廖永军案款101150.0元,承担执行费1417.25元。本院已执行0.0元,现因被执行人叶海军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822执15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斌审判员  刘春伟审判员  王新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