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天津凯博同力报关有限公司与天津华鑫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凯博同力报关有限公司,天津华鑫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1390号原告天津凯博同力报关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华鑫达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凯博同力报关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华鑫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凯博同力报关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凯博同力报关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凯博同力报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天津凯博同力报关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明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子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