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3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鹏与被执行人吴某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鹏,吴某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03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鹏,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镇XX居委会XX街XXX号。身份证号:46000319850520XXXX。 被执行人吴某海,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镇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46000319850721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鹏与被执行人吴某海民间���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鹏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撤销申请,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琼9003民初3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pu916vjpjmdu4pbrkg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员 钟 承 裕 审 判 员 吴 文 山 审 判 员 黄 龙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 赞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