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91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孙忠丽诉庄连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忠丽,庄连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91民初241号原告孙忠丽,女,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告庄连利,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庆市高新区。原告孙忠丽与被告庄连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孙忠丽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忠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忠丽���担。审判员 原 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维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