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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91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孙忠丽诉庄连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忠丽,庄连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91民初241号原告孙忠丽,女,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告庄连利,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庆市高新区。原告孙忠丽与被告庄连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孙忠丽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忠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忠丽���担。审判员 原 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维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