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2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高忠贵与杨飞、李晓荣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非 诉 财 产 保 全 审 查 案 件 裁 定 书(2017)内0622财保11号申请人:高忠贵,男,汉,出生于1972年4月22日,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公民身份号码XXX。被申请人:杨飞,男,出生于1981年10月26日,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公民身份号码XXX。被申请人:李晓荣,女,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人高忠贵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飞、李晓荣征地款10.7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高忠贵以其所有的位于准格尔旗大路镇大路新区市政东区Q1-3地块内水红花社区9号楼2单元401室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忠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高忠贵所有的位于准格尔旗大路镇大路新区市政东区Q1-3地块内水红花社区9号楼2单元401室房产(产权证号:蒙房权证准格尔旗字第X**号),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杨飞、李晓荣征地款10.7万元,期限为一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前十五日,申请人可以向本院书面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售、转让,不得办理任何权属变更、抵押手续。案件申请费1055元,由申请人高忠贵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轮候冻结、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靳文利审判员 苏俊伊审判员 白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凤义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