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0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唐亚利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亚利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30刑初49号公诉机关怀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亚利,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汉族,大专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2016年8月14日因涉嫌诈骗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羁押,2016年8月1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亚利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洁、赵少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亚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唐亚利因欠他人巨额债务急需归还,遂编造做监控生意需要资金,并留下轿车抵押的虚假理由,骗取沙城镇田某的信任,向田某借款。当日,田某交给被告人唐亚利五张信用卡(户名为田某和其妻张某1),被告人唐亚利取得信用卡后立即返回宣化区刷卡套现共计88000元,用于归还其所欠债务。两三日后,被告人唐亚利编造开车拉其母亲去看病的虚假理由从田某处将其留下的轿车开走,随即抵押给他人。截至2015年11月13日,在田某的多次催要下唐亚利采用给现金和归还信用卡欠款的形式归还32000元,后逃匿。田某归还被告人唐亚利刷卡欠款56000元,遭受财产损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亚利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诉请依法惩处,同时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唐亚利供述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唐亚利因欠他人巨额债务急需归还,遂编造做监控生意需要资金的虚假理由,并将其名下的黑色桑塔纳轿车(冀G×××××)留下作抵押骗取沙城镇田某的信任,向田某借款。当日,田某交给被告人唐亚利五张信用卡(户名为田某和其妻张某1),被告人唐亚利取得信用卡后立即返回宣化区刷卡套现共计人民币88000元,用于归还其所欠债务。两三日后,被告人唐亚利编造开车拉其母亲去看病的虚假理由从田某处将其留下的轿车开走,随即抵押给他人。截至2015年11月13日,在田某的多次催要下唐亚利采用给现金和归还信用卡欠款的形式归还32000元,后逃匿。田某归还被告人唐亚利刷卡欠款56000元,遭受财产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唐亚利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害人田某的陈述;证人张某1、刘某、郑某、赵某1、张某2的证言;田某提供的记账单复印件、借条、郑某提供的借条、赵某1提供的借条、张某2提供的借条、质押协议书;信用卡交易流水;怀来县公安局工作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唐亚利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亚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5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亚利犯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亚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13日止;先行羁押2日已在刑期中扣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唐亚利退赔给田磊人民币五万六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侯瑞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