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民终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茂名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陇南鑫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茂名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陇南鑫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民终2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茂名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法定代表人:劳某,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某,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陇南鑫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法定代表人:汪某,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茂名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陇南鑫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都区人民法院(2016)甘1202民初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都区人民法院(2016)甘1202民初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武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770元,退还茂名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庞红霞审 判 员 李彦军代理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