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7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中桥文化传媒(福建)股份有限公司与泉州市丰泽铁路综合门诊部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桥文化传媒(福建)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铁路综合门诊部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7682号原告:中桥文化传媒(福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青阳街道洪山路洪山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美达公司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532248210。法定代表人:柯晋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祥,福建臻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萍,福建臻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市丰泽铁路综合门诊部,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火车站斜对面宝龙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665092800J。投资人:麦振兴,该企业负责人。原告中桥文化传媒(福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桥公司)与被告泉州市丰泽铁路综合门诊部(以下简称铁路门诊部)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中桥公司诉称,请求判令:1.铁路门诊部立即支付其拖欠中桥公司的费用2828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2.铁路门诊部承担本案的财产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25日,铁路门诊部委托中桥公司于FM91.4频道发布广告,双方约定播放周期自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广告发布费共计人民币1197000元,以上事实有中桥公司与铁路门诊部盖章确认的《广告播出合同书》为证。2015年8月20日,铁路门诊部与中桥公司确认:截止2015年8月20日《广告播出合同书》已经终止,合同结算金额变更为1066550元,以及铁路门诊部尚欠中桥公司382600元未支付,以上事实有铁路门诊部盖章确认的《合同执行确认函》为证。嗣后,经中桥公司多次催讨,铁路门诊部仅于2015年8月25日支付99750元,尚欠282850元一直未支付。铁路门诊部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桥公司与铁路门诊部在双方签订的《广告播出合同书》中书面约定“如因履行本合同而起的任何纠纷,双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合同中载明“本合同的签订地为福建省晋江市”,该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为有效条款。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因此,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晋江市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晋江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奕辉代理审判员 黄达婧人民陪审员 王少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少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