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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四川鸿升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杨超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鸿升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3民初437号原告:四川鸿升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梨树横街25号法定代表人:陈静。委托代理人:陈龙,四川恒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超,男,汉族,1988年12月4日生,南充市高坪区人,住南充市高坪区环塔路97号。身份证号码51130319881204001X。本院在审理四川鸿升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杨超关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鸿升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鸿升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四川鸿升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晓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青本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