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民终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王某、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民终13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汉族,1987年9月18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文,男,系被告王某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汉族,1989年2月19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保军,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5民初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诉讼,涉及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王某本人应出庭或提交书面意见。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差的依据不足,认定李某婚前给付彩礼导致家庭困难的依据不足,上述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应当依法传唤王某本人到庭,以查清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郸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5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郸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保利审判员 许向朋审判员 李玉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位小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