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宋泽洪、许超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泽洪,许超容,王建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547号申请人宋泽洪,女,汉族,1960年3月6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许超容,女,汉族,1955年1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王建农,男,汉族,1954年1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04民初211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许超容、王建农价值8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龙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