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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宋泽洪、许超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泽洪,许超容,王建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547号申请人宋泽洪,女,汉族,1960年3月6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许超容,女,汉族,1955年1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王建农,男,汉族,1954年1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04民初211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许超容、王建农价值8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龙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