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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莆田市神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爱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市神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爱琴,方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900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神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荔城区黄石镇水南村南石路382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周金楦,总经理。被执行人陈爱琴,女,1966年01月0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城厢区。被执行人方文胜,男,1970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城厢区。本院在执行莆田市神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爱琴、方文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陈爱琴、方文胜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密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