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金春与赵继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春,赵继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373号原告:张金春,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红,易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继峰,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春与被告赵继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春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春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金春负担。审判员 高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滑小伟 来自